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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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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weishuli來源:承德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網(wǎng)錄入:Admin更新時間:2016-04-24 10:35:19點擊數(shù):4105
國開教〔2016〕10號
 
 
關于印發(fā)《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分部、學院:
國家開放大學2016年將啟動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為做好學位授予工作,提高學位授予質量,我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制定了《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開展相關工作。
 
附件: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國家開放大學
                               2016年4月5日
 
抄送:行業(yè)(部委)合作辦學單位、校內相關部門
國家開放大學校長辦公室    主動公開    2016年4月5日印發(fā)
 
附件:
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學校按照經(jīng)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或備案的學科門類及專業(yè)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三條 申請學士學位的學生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較好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yè)知識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承擔專門技術工作和從事科學研究的初步能力。
第四條 符合第三條規(guī)定的本科畢業(yè)生,達到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畢業(yè)要求,經(jīng)審核符合以下學術水平要求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1.必修課程平均成績75分及以上;
2.學位論文成績良好(或80分)及以上;
3.通過以下任何一種外語考試,成績合格:
(1)國家開放大學學士學位英語考試;
(2)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考試;
(3)全國公共英語等級考試三級(PETS-3)或以上;
(4)國家大學英語(含其他語種)四級考試(425分及以上)。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授予學士學位:
1.在讀期間受到學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紀律處分或觸犯法律受到處罰者;
2.在讀期間存在考試作弊和抄襲他人成果等嚴重違反學術誠信等行為者。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六條 申請者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所在學習中心提交書面申請,錯過時間者將順延至下一批學位申請。
第七條 學習中心根據(jù)學位申請條件,對申請者在學期間的政治思想表現(xiàn)、學習成績和學位論文成績等多方面情況進行初審,將初審通過的申請者名單及材料報送分部。分部審核后,按照學科專業(yè)向國家開放大學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報送學士學位申請信息匯總表、學士學位申請表、學位論文和學位論文評審表。
第八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分部提交的申請者名單及各項材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對申請者學位論文進行評審。審核后,各分委員會向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擬授予學士學位人員名單及相關材料。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各分委員會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議,確定學士學位獲得者名單。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學位獲得者名單、學位評定委員會決議等材料報送北京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
第四章            學位證書
第十條 國家開放大學統(tǒng)一印制學士學位證書,委托各分部和學習中心發(fā)給學生。學位證書從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決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國家開放大學學位證書包括以下內容:
1.學位獲得者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近期免冠正面彩色照片;
2.所授學位的學科、專業(yè)名稱;
3.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或專業(yè)學位類別;
4.學位授予單位名稱,校長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名;
5.證書編號;
6.發(fā)證日期。
第十二條 對于撤銷的學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予以公告,宣布學位證書作廢。
第十三條 學位證書是一次性證件。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的,經(jīng)本人申請,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位申請過程中,如因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未通過學習中心審核,可以辦理延期畢業(yè),補考相關課程、重新參加學位外語考試或重新參加論文答辯,符合要求后再次申請學位。但如果學位評定委員會或分委員會決定不授予學位的學生,不能再次申請學位。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yè)時已達學位授予條件但未提出學位申請,可在畢業(yè)之日起兩年內申請學士學位,但只能申請一次。
第十六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發(fā)現(xiàn)錯授學位或存在舞弊行為等違反學位授予規(guī)定的情況,經(jīng)核查事實確鑿者,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撤銷后不能再次申請。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過程中,如學生或其他人員對學校的相關決定有異議,可以依照《國家開放大學學位授予申訴處理辦法(試行)》(附件)提出申訴。
第十八條 學校為獲得學士學位的學生建立學位檔案,檔案材料包括學位申請表、成績單、學位論文、學位論文評審表、學位評定委員會批準授予學位文件等材料。
第十九條 學位注冊信息確有錯誤的,須由學生本人提供合法性證明,經(jīng)學習中心、分部逐級上報到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審核后,經(jīng)北京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進行更改。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原證收回并換發(fā)新證。
第二十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國家開放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頒發(fā)之日起施行。
 
附:國家開放大學學位授予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2
 
國家開放大學學位授予申訴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提高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學生申訴處理程序,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校在讀或已畢業(yè)學生在學士學位申請和授予過程中,對學校有關本人的決定有異議,可以進行申訴。
第三條   學生申訴的事項包括各級辦學機構做出的以下決定:
1.不符合學位申請條件的決定;
2.學位論文成績的決定;
3.授予學位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
4.由于存在論文作假行為,學校做出的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撤銷學位或給予相關紀律處分的決定;
5.做出撤銷因違反規(guī)定授予或錯授學位的決定;
6.學校做出的學位授予的其他決定。
第四條   總部和分部成立申訴處理小組,處理學位的相關申訴。總部申訴處理小組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擔任組長,成員由部分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組成,負責處理全國范圍內學位相關的申訴。分部申訴處理小組處理分部范圍內學位的申訴。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和分部學位管理相關部門負責受理學生的申訴。
第五條   學生對學校學位申請和授予各環(huán)節(jié)的相關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決定公布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分部或總部提出申訴。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認可其決定,學校不再受理其申訴。
第六條   學生根據(jù)申訴事項的內容,按照學習中心、分部和總部的順序逐級申訴。如對某一機構做出的申訴處理意見有異議,可以向上級辦學機構繼續(xù)申訴。
第七條   學生提出申訴時,需要將以下書面申請材料提交至分部學位管理相關部門或總部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1.申訴人的姓名、學號和聯(lián)系方式;
2.申訴的事項、理由和要求(親筆簽字);
3.學校處理決定的復印件;;
4.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分部學位管理相關部門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召開學位申訴處理小組會議,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和專業(yè)教師,對學生申訴進行調查和處理。不同申訴事項的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訴事項是分部或學習中心做出的決定,形成調查報告和書面處理意見,遞交給申訴學生。
2.如果申訴事項是總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或者是對分部做出的申訴處理意見的異議,將學生申訴材料上報總部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分部的申訴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召開學位申訴處理小組會議或委托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申訴事項,提供書面處理意見,通過分部遞交給申訴學生。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接到學生直接提交的申訴材料,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訴進行處理,不同類型申訴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申訴事項是分部或學習中心做出的決定,將申訴材料移交給相應分部處理,分部申訴處理小組給出書面處理意見,遞交申訴學生。
2.如果申訴事項是對分部做出的申訴處理意見的異議,委托相應分部進行復查,提交復查報告??偛可暝V處理小組審議后形成書面復查意見,遞交給申訴學生。
3.如果申訴事項是總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的決定,處理方式同第九條。
第十一條          學生對于總部申訴處理小組的處理意見或復查意見有異議,可以向學校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申訴人對同一事項,只能向同一受理部門提出一次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人在各級申訴處理小組做出處理意見之前,可以撤回申訴。
第十四條          國家開放大學總部、分部和學習中心的教師或工作人員提出學位授予工作相關的申訴,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國家開放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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